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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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6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年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謂理由與證物在庭上補充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於98年2月17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384號裁定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8年2月2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新竹縣○○鄉○○村○鄰○○街○段○○號之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自該裁定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98年3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而其補正上訴理由期間,應自上開裁定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起算,計至98年3月13日止,其補正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即已屆滿,惟上訴人於期限經過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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