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萬4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