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萬4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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