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林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武」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林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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