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美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美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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