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汪宬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鼎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8,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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