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汪宬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鼎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8,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