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一四八五三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