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劉士銘
被   告  劉秋蘭
       張雅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復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信
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所為所有權信託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張雅涵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在桃
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劉秋蘭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劉秋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秋蘭前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與原告簽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被告劉秋蘭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然其未依約清償,截至105年12月5日止,尚積欠新
臺幣(下同)154,699元,及其中150,023元自105年12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經鈞院
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26號判決在案。原告於105年12月7
日調閱被告劉秋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下稱
系爭不動產),始發現被告劉秋蘭於105年9月2日以信託
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雅涵名下。
是被告劉秋蘭迄今尚未清償前揭積欠款項,即以信託名義將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雅涵,逃避強制執行,
致原告債權不能獲得滿足,而有害原告債權。為此,爰依信
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劉秋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被告張雅涵則陳稱:伊在保險公司工作,所以有幫被告劉秋
蘭做財務規劃,但不知其有債務問題,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四、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
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
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信託法第6條第1項、民法第24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信託法第6條第1項應為民法第244條第1、2項之特別
規定,則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撤銷信託行為時,即得類推
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命受益人回復原狀。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
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查詢上開
106年度壢簡字第126號判決,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函調被告劉秋蘭授信資料及信用卡紀錄資訊(見本院卷
第22至24頁、第33至38頁、第64至66頁、第75至76頁)。而
被告劉秋蘭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
被告劉秋蘭有上開以信託名義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被告張雅涵行為,致不足清償而有害原告債權之事實,堪
信為真;被告張雅涵亦於106年4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
中當庭同意原告所請,願撤銷本件信託行為,並塗銷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見本院卷第70頁),是原告主張如主
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
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
請求被告張雅涵塗銷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晴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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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名稱│權利範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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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平鎮區平南│564/3800│地目:田│
││段48地號土地││面積:40.09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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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平鎮區平南│全部│地目:建│
││段50地號土地││面積:60.0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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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桃園市平鎮區平南│全部│建物門牌:桃園市○鎮○
○○段19建號○○區○○路○○號│
││(坐落於附表編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建│
││2之土地上)││物,共183.8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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