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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