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