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4號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
徐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5,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