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陳得利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87,777,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17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陳得利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87,777,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17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