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37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