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東港鎮農會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東港鎮農會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貸款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債務人每月對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8.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車號00-0000號車(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0.提出債務人及配偶 蔡謝旻娟 、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又請陳報現每月支出保險費之證明文件。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
11.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蔡謝旻娟及子女全戶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2.陳報配偶蔡謝旻娟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
蔡謝旻娟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蔡謝旻娟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3.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
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說明前所任職屏東縣警察局之服務處所、擔任之職務與離職之原因?
1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5.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6.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17.提出不動產所由發生之貸款契約書、不動產全部登記謄本,
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18.請據實說明何以東港鎮農會於98年5月7日函覆「前置協商
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其他情形:因債權金額與協商差距甚大顯無法期限內(180期)完成」?請為詳述。
19.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未列於清算聲請書內之財產及動產之現況及所在。
20.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為何人所有?
21.說明門牌號○○○鎮○○路○○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及為何人所有?
22.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
23.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並列舉提出債務人所有全部之動產,並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
24.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清算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何以送達代收地址○○○鄉○○村○○路○○○號。
4.債務人既有固定工作,請說明聲請清算之原因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