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軒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滿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鳳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