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相 對 人  潘宣熒潘玉式 之繼承人
       潘妍溱 即潘玉式之繼承人
       潘俐甄 即潘玉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第六行有關「英屬維京群島商科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科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理由欄內第6行,有關第三人為「英屬維
京群島商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係「英屬維
京群島商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誤,應予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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