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46號
原 告 廖伯僑
被 告 陳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是否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46號
原 告 廖伯僑
被 告 陳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是否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