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壽鶴年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壽東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61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