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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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一號
原告丁○○原告與被告甲○○○、庚○○、戊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百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