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靖選任辯護人林傳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天心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487、58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靖及陳天心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靖、陳天心(下稱被告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並於105年11月7日、106年1月6日先後裁定自105年11月18日、106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見本院卷一第97至98頁、第337頁、本院卷二第139頁)。
二、本院受理本案後,先後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被告二人有無教化可能及被害人家屬之心理受創程度進行鑑定,現仍在鑑定中。惟因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3月2日訊問被告二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二人犯殺人罪嫌疑仍屬重大。次查被告二人所犯之殺人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均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基於一般人畏懼長期刑執行之心理,尚難排除被告二人為免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性,況且被告李靖於員警循線查獲時有試圖自殺之行為,被告陳天心則係經警持拘票所拘獲,益徵渠等均有逃亡之虞。復參酌被告二人所犯殺人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後,認如未繼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既仍存在,爰自106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