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瑋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諒 上列上訴人瑋榤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萬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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