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請人正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呈 、陳永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票據號碼:TH0000000)。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