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31號原告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 古源俊
古明偉 古欣巧 古欣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 江錫麒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茲本案之前提爭點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判決確定(本院卷第197頁:公務電話記錄),原以主文所示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情形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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