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 汪貴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蕭碧鳳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