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申 廖玉枝 被告 葉韋慶
戴仲徽 莊政友 莊竣宇 傅可丞 鍾海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戴仲徽、傅可丞部分: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戴仲徽、傅
可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戴仲徽、傅可丞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戴仲徽、傅可丞之訴,應以判決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 ,同應予駁回。
㈡被告葉韋慶、莊政友、莊竣宇部分: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葉
韋慶、莊政友、莊竣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就被害人申廖玉枝遭詐騙之部分,檢察官僅起訴被告林弘恩、陳冠文、許家維、戴仲徽、傅可丞等人,被告葉韋慶、莊政友、莊竣宇等人未經起訴,被告等人並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葉韋慶、莊政友、莊竣宇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以不合法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㈢被告鍾海貞部分: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鍾海貞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然本件被告鍾海貞被訴之刑事案件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聲撤字第8號撤回起訴書1份在卷可憑,是該刑事案件之訴訟繫屬消滅,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鍾海貞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以不合法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