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榮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榮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家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因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嗣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拘役3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102年度港簡字第17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103年度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附表:受刑人周榮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22日│102年10月7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2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23號│71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72號│103年度易字第2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3年10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72號│103年度易字第247號│││││││判├────┼───────────┼───────────┤││判決確│103年3月3日│103年11月11日││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更緝│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字第54號(本件原判處拘│2754號│││役20日,後經103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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