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宗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亦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受刑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請求檢察官就上開2案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104年1月20日執行筆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宗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附表:受刑人周宗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日22時許│103年5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53號│103年度偵字第48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87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87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74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10日│103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728號│4年度執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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