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告 陳一中
陳清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撤銷之標的物,依公告現值核算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8萬5,400元(4924×850=4,185,400),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5萬1,373元本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萬1,373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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