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榮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榮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茲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宣告刑│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日│106年10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307號│偵字第1825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4363號│106年度簡字第4991號││實├──┼───────────────┼───────────────┤│審│判決│106年10月6日│106年11月1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6年10月30日│106年12月11日│││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