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204號
原 告 洪榮輝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黃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