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代 理 人 李明暢
相 對 人 陳詠聰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
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