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嫻 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