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48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被   告  吳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麥克現金卡)事件,本院於民國10
2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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