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分行(前西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商文 訴訟代理人 王秀鳳 相對人向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同相對人丙○○台南
應甲○○台南乙○○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十三萬五千五百八十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七百四十八元│已退郵二百七十二元│├─────────────┼─────────────┼──────────┤│共計│十三萬六千六百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