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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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台南市法定代理人 張瓏月 送達代收人 王志聰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二千零三十七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六十八元│已退郵二百七十二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共計│二萬二千六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