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發時,聲請人即被告甲○○見被害人大喊「抓賊」,出於好心而跟在小偷後方追補,竟反遭誤認為小偷,實係一場誤會,且被告尚有智能障礙之女兒尚待安置,自無逃亡之虞,懇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而予以羈押在案。茲本案業經本院審理調查完畢,認被告甲○○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茲審酌被告甲○○涉嫌之罪刑及情節,准被告甲○○於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馬愛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