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243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宦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宦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
裝袋壹個合計重量壹點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證據增列:甲基
安非他命試紙讀取結果說明1紙。
二、核被告李宦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
酌被告有前科素行,其高職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未婚之
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
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
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
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又其犯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白色晶體1包,含袋重1.59公克,經測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試紙測試照片及上開試紙讀取結果
說明附卷可稽(偵卷第21頁、本院卷),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
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與毒品無
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
被告 李宦均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李宦均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詎其仍不知悔
悟,於105年8月22日6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旁,以
捲菸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3時
許,在友人 吳智逸 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4
樓住處,因員警另案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李
宦均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9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宦均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
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東105293)
各1份。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檢察官洪明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雱雅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