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六七二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丙○○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請求給付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執行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六七二號假扣押事件、八十五年度執全字第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分案室查詢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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