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
乙○○丙○○丁○○右原告與被告勝家教養院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甲○○部分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乙○○部分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原告丙○○部分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原告丁○○部分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原告甲○○新臺幣壹仟元、原告乙○○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原告丙○○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原告丁○○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