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相對人戊○○住
身乙○○住
身丙○○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戊○○、乙○○、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戊○○等三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