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大同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