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俊生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等罪嫌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朱美璘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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