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 徐成祖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黃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3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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