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振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振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2月20日~104年│104年06月08日││││0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4年度營毒│││年度案號│字第448號│偵字第198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339│104年度簡字第205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17日│104年09月29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339│104年度簡字第2058號│││判決││號││││├────┼──────────┼──────────┼──────────┤││判決│104年09月07日│104年10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