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献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献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献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9號、100年度易字第2366號、100年度易字第1603號、101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各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日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