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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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錦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406號;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錦瑞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審結,聲請人即被告無逃亡必要,請准被告以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1年度易字第1284號),經屢次傳拘,被告均未到案,乃由本院於101年4月16日發布通緝,終於101年5月31日為警逮捕歸案。經本院於當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惟其羈押必要性得以五萬元具保代替之,故裁定准以五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然因被告覓保無著,故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1年5月31日起羈押。現經本院審酌全案情節事證,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固仍存在,惟依被告涉案情節程度、造成法益侵害大小、逃亡可能性等因素,認被告得以提出保證金五千元代替此羈押必要性,並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