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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