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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