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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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債權人 施勝騰 上列債權人施勝騰因與債務人 楊再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勝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務人提出不起訴處分書,雙方對於借款金額仍有爭議,是請提出其他文件以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再民住彰化縣○○市○○里○○街○○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