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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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債權人 冷翰強 上列債權人冷翰強因與債務人 蕭添全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冷翰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添全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