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63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申健強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一龍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受命法官新冠肺炎確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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