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劉秀霞 被告 鄭晴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20/0000000)及其上同段2002建號(權利範圍全部)、2031建號(權利範圍1026/100000)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3,30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55㎡×公告土地現值136,219元/㎡×10020/0000000)+建物課稅現值2,334,900元=5,003,3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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